无线充电器、无线充电宝,出口美国需要满足哪些认证检测标准?

2018-05-16 23:14:20 欧克维斯何工 QQ咨询
无线充电器、无线充电宝,出口美国需要满足哪些认证检测标准?解答,需要FCC认证和KDB报告,UL报告,QI认证。当然还要满足RF射频方面的检测报告。所以需要做FCC-ID认证。

无线充电器、无线充电宝,出口美国需要满足哪些认证检测标准?

解答:需要FCC认证和KDB报告。当然还要满足RF射频方面的检测报告。所以需要做FCC-ID认证。

最新的亚马逊要求,还需要提供UL报告,必须由ISO 17025资质的实验室发布!


FCC针对低功率(小于5W)、紧耦合、电磁感应方式工作的无线充电装置,提出应满足KDB 680106 D01《低功率无线充电设备的电磁辐射实施细则》的要求。

KDB 680106 D01规定了使用无线充电技术的充电装置的产品认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定义该文件所列产品应遵循的EMC、RF和SAR的测试要求;说明了FCC认可的无线充电技术;总结产品认证程序中所需的技术和文件要求。

对于高功率(大于5W)、松耦合,有一定传输距离的无线充电技术,如磁共振方式,需要提交PBA(Permit But Ask)文件,以确认符合FCC规定要求.PBA文件包括申请认证产品所使用的工作方式、工作频率、射频传导功率、全向辐射功率、SAR值等技术规格参数,必要时需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和操作手册为佐证。

根据KDB 680106 D01规定,工作频率大于9 kHz的无线充电装置被认为是有意发射,需要符合FCC part 15(和/或)part 18的要求。其中part 18主要针对EMC方面,包含辐射骚扰测试和传导骚扰测试,part 15主要针对RF方面,包含传导功率、辐射功率、占用带宽、杂散等测试项目。采用何种法规取决于该装置的工作方式以及在充电和被充电装置间是否有数据通信;仅用于电源管理的控制信号。没有数据传输功能的装置,只需满足FCC part 18的要求;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装置需要同时符合FCC part 15和FCC part 18的要求。

对于典型桌面型应用,例如无线充电垫,则需要按照10cm的距离对产品六个面进行射频辐射的评估。

对于移动和便携的无线充电装置,需要进行电磁辐射的例行环境评估:如果该无线充电装置的设计和实际操作符合离人体距离大于20cm的手持条件,采用容许的最大辐射(MPE)限值进行评估;其他不大于20cm的使用条件,则需要按照SAR限值进行评估。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无线充电产品可豁免射频辐射的评估:

1. 功率传输频率小于1MHz;

2. 无线供电系统仅包含初级线圈和次级线圈;

3. 初级线圈的输出功率小于5W;

4. 终端装置是嵌入或者直接插入到发射机中;

5. 发射机的最大耦合面积为60~400cm2;

6. 发射线圈10cm处的泄漏磁场强度MPE限值的30%。

销往北美的无线供电装置不仅要考虑EMC的测试,也要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和实际使用条件RF、SAR、MPE甚至无线设备助听器兼容性(HAC)的评估,以满足FCC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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